2025-03-23來源:新華日報 |
原標題:全省首例!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造假3名主管獲刑—— “環保哨兵”何以淪為“污染幫兇” 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的檢驗檢測報告,既是企業履行環保義務、優化生產經營的重要參考數值,也是行政機關作出防污治污決策部署的科學依據。然而,竟有機構罔顧法律要求和職業操守,默許甚至組織員工偽造、篡改監測數據,半年多時間就出具85份“假報告”,違法獲利157.9萬余元。歷經南京法院一審、二審,這起全省首例環境監測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近日落下帷幕。因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白某環境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判處罰金100萬元,并追繳違法所得;3名公司主管人員被判處實刑。 嚴懲重罰,彰顯了司法機關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零容忍”的鮮明態度,釋放出高壓治理的強烈信號,也為環境監測行業敲響了警鐘。作為環境監督“技術哨兵”,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緣何走上弄虛作假之路,淪為“污染幫兇”? 辦公室上演“空抽”采樣鬧劇 “儀器空抽的聲音很大,辦公室里來往的同事領導肯定都能聽到,從窗戶一眼就能看到機器開著,但沒人管過這事……”盡管心里有些不安,采樣員李超(化名)最終還是按照領導的要求,公然在辦公室“采集”無組織廢氣,為企業出具“合格”的監測數據。 在白某環境科技公司,類似的監測造假早已成了李超和同事們的“工作日?!保阂归g噪聲檢測普遍不去現場即出具合格意見;無組織廢氣檢測曾長期在辦公地點“空抽”采樣;有組織廢氣、水質等檢測偽造采樣時間、地點、原始記錄,不按規范要求的間隔時長和頻次采樣…… 這家成立于2005年的公司,經營范圍涵蓋環保技術服務、環境監測服務、土壤檢測、水質檢測等多個領域,曾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書,有權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按照正常業務流程,接到企業委托后,公司現場部采樣員應前往企業現場采樣,樣品再交由實驗室分析化驗,最后依據化驗結果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但自從2020年曹某平收購公司成為實際控制人后,一切都變了味。為了追逐經濟利益,曹某平全然不顧公司的業務承接能力,要求業務“應接盡接”。 “任務太多,天天加班也做不完。”多名采樣員反映,為了完成任務,他們不得不絞盡腦汁弄虛作假,“不到現場、到了不采、采了不測、測了篡改”漸成常態。任務繁重時,公司現場部部長鄭某生還會直接提議:“是不是可以降低點質量”“不管怎么采,把樣品采回來就行”。 不僅采樣地點能造假,采樣時間也能輕松修改。以惡臭氣體排放監測為例,按照規定,采樣員需每4小時采集一次,共采集3次。但實際操作中,一兩個小時就能采集完,原因就在于采樣設備留有“后門”——操作時間可以在設備上隨意修改。 屢罰不改的造假鏈條 事實上,早在2021年11月、2022年9月,該公司就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先后兩次被當地生態環境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具體包括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然而,這些處罰并沒有讓公司高層有所警醒。 為了規避查處,曹某平等人一邊繼續默許、組織員工造假,一邊通過解散工作群、刪除采樣聊天記錄等手段試圖遮掩違法行為。 在公司高層的“推動”下,采樣造假逐步演變成為多部門協同的“全鏈條”造假。一名化學分析員到案后供述,在沒有樣品的情況下,自己就被授意直接寫分析報告,根據合格的結果倒推,再偽造填寫數據。 2023年6月初,由于月度、季度、半年檢測任務大量堆積,現場部采樣人手嚴重不足,連現場采樣至少兩人的基本要求都無法滿足。為了讓報告看起來“合規”,公司竟將包括行政崗在內的其他部門人員拉來“湊數”。按照規定,采樣人員需接受為期1個多月的培訓考核才能持證上崗??蓪嶋H上,公司只是向其他部門人員發放一份試卷和答案,員工填滿試卷就發放采樣證。偽造的采樣記錄需要其他部門人員在采樣員處簽字,在遭到拒絕后公司副總經理錢某就會出面協調,動員大家配合簽字。 “公司就是為了掙錢?!辈簧賳T工透露,為了主動迎合討好客戶,不管采來的樣本情況如何,甚至在沒有樣本的情況下,公司都會將最后的結論改成“合格”?!耙遣蓸硬缓细?,就要反復去采,部門領導會暗示我們‘手抬一抬’,讓數據好看點?!币幻蓸訂T無奈地說。 檢驗檢測報告造假,不僅嚴重破壞了環境行政管理秩序,還會縱容企業超標排放,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害。 2023年7月,執法部門的一次現場檢查,讓白某環境科技公司的造假行徑再次暴露無遺。生態環境部門通過調查確認,將其以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經查實,2023年1月至7月,白某環境科技公司向55家委托企業出具的85份檢驗檢測報告均存在弄虛作假問題,其中45家企業還是本地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去年8月,省市場監管局注銷了白某環境科技公司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3人入刑敲響行業警鐘 庭審時,如何計算公司違法所得成為爭議焦點:是按照檢測報告整體費用157.9萬余元計算,還是按照查明的虛假項目分項計算? 該案一審審判長、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法官安洪強告訴記者,一份報告包含水質、廢氣、噪聲等多個檢測項目,受時間久遠證據滅失、取證成本過高等因素制約,有些情況可以調取監控視頻,證明報告載明的采樣時間和實際情況不一致、不按技術規范要求采樣等情況,但有些沒有監控,很難還原檢測時的真實情況?!叭绻敃r檢測不規范,事后想準確掌握企業排污的真實數據,難度極大?!卑埠閺娬f。 法院審理認為,每份檢驗檢測報告都是有機整體,任何檢測項目的弄虛作假都會影響整份報告的有效性和證明力,所以整份報告所收取的所有檢測費用均屬于違法所得。即便報告中個別檢測項目的采樣數據真實,也不影響整份報告系“虛假證明文件”性質的認定,不能讓弄虛作假單位從造假行為中變相獲利。 2024年年底,玄武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曹某平、錢某、鄭某生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分別被判處2年3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刑期,并分處30萬元至12萬元不等罰金。一審宣判后,錢某、鄭某生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25年3月13日,南京環境資源法庭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相關判決已生效。 記者了解到,除了3名主管人員,涉及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的相關案件正在偵辦中。二審承辦法官商晶晶說,由于本案系單位犯罪,相關采樣人員受單位指使或默許、放任進行檢測造假,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顯著低于單位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這部分員工不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在審理案件的同時,南京法院將55家委托企業名單同步移交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推動其排查核實企業是否存在違法排污行為。 南京環資法庭副庭長姜立表示,現實中,環境監測領域造假時的真實數據往往在事后難以溯源。“此案的判決,旨在傳遞一種司法導向:在檢驗監測領域,從采樣到分析、報告編寫等各個環節,中介組織的人員在任一環節行為造假,影響檢測監測結果的,都應視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結果是否準確不應是構罪的必要條件?!?/p> 在江蘇省法學會生態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小冰看來,這一判決不僅是對違法企業和個人的有力懲處,更是對整個行業的深刻警示。(顧敏) 責任編輯:王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