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6來源:新華日報 |
原標題:3.2萬余條意見建議助力農產品質量安全立法 —— 事關舌尖安全,條條承載民意 7月28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吸收了向全社會征集到的3.2萬余條意見建議,載滿民意。 明晰監管責任,捋順監管鏈條 此次立法為廢舊立新,主要是基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更好滿足人們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和期待。 新要求新期待充分體現在民意征集中。3月,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公告,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建議。辦公廳信訪辦民意征集處介紹,問卷設計既關注農產品質量安全普遍性、整體性問題,也深入了解廣大群眾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截至征集結束,共8896人次參與,提出意見建議32709條。受訪者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普遍表示關注,其中60.62%表示非常關注,37.35%表示比較關注,僅有2%表示無所謂或不關注。不少群眾對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形勢表示憂慮。有過半受訪者認為存在問題,但可以得到解決;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受訪者認為,問題一時難以解決。民意征集部門詳細整理后,形成厚達40頁的詳細報告,提交會議供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時參考。 報告顯示,許多受訪者認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需加強。對當前監管工作,約七成受訪者表示滿意或基本滿意,25.06%表示不滿意。一些群眾反映,監管相關部門間的職能邊界仍不夠明晰,存在相互推諉情況。 對此,條例草案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建立健全全程監管協作機制、明晰各環節職責、強化全鏈條監管合力等方面需采取的措施。具體協作機制上,進一步明確運輸環節的協同監管機制,明確部門間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信息化管理機制,健全了長三角農產品質量安全跨區域工作協調機制,還細化了農產品質量安全分級分類動態管理、信用體系建設、投訴舉報、責任約談等制度機制。 回溯產地管源頭,規范農產品生產 很多受訪者感到,農產品從田間地頭到收儲運輸、包裝銷售直至送上餐桌的產業鏈,各環節都需加強管理。統計顯示,受訪者認為生產環節問題較集中,主要原因一是種植養殖環境存在不安全因素,二是生產主體質量安全意識不強。 針對第一種擔心,條例草案設“農產品產地”專章,細化農產品產地監測制度。在上位法規定基礎上,我省要求進一步明確制定、實施農產品產地監測計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引導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調整農業結構,并組織對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進行修復和治理。草案還細化農產品產地保護要求,規定灌溉、水產養殖等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的要求,畜禽規?;B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的處理規范,要求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定期監測水質,及時處置防止污染農產品產地。 針對第二種擔心,條例圍繞農產品生產各環節,主要從現代農業全產業鏈標準體系、農業技術推廣和培訓、生產主體質量安全管理和產地冷藏保鮮等方面作出規范。其中對家庭農場這樣的新型生產主體,要求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鼓勵其配備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人員、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源頭安全還有賴于基層執法。一些受訪者反映,基層執法力量薄弱,檢測設備和技術滯后,難以覆蓋數量龐大且分散的生產經營主體。條例草案就此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體系,指導鄉鎮配置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快速檢測設備;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應根據需要建立網格化監管體系,鼓勵和支持在村規民約、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合同中納入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 嚴控農業投入品,落實追溯管理制度 受訪人擔心的具體問題,集中在各類農產品殘留物超標上,其中對瓜果蔬菜的農藥殘留物最為擔心,也對農產品生產中違規使用保鮮劑、防腐劑和添加劑等表示擔憂。立法在具體條款中均有回應,如有64.61%的群眾擔心水產品藥物殘留物超標,草案突出強調水產養殖投入品使用規范,明確禁止在水產養殖動物收購、運輸等過程中違法添加獸藥及其他水產養殖投入品。 上述擔心與農業投入品息息相關,條例草案專章予以規范,強化了農業投入品追溯管理、經營者義務、農業機械施用農藥等方面要求。其中,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規定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追溯機制;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相關臺賬、如實記錄、按照規定期限保存;通過網絡平臺銷售農業投入品的,還應持續公示營業執照、行政許可等信息,展示產品標簽和實物照片。立法考慮到當前采取航空作業方式施用農藥防治農作物病蟲害較多,要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和其他種植區域。 在農產品銷售環節,草案全面規范農產品包裝標識、儲存運輸、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網絡銷售及追溯管理、品牌建設等環節,要求在上位法基礎上細化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明確農產品批發市場、零售市場、網絡平臺經營者等的責任義務。其中,農產品批發市場責任義務被細化,有關條款鼓勵其改造升級,與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和屠宰廠(場)等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 為強化監管,條例草案規定了禁止性行為,包括: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將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用于飼喂動物,不得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物品對農產品進行清洗、整理,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動物,規定禁止開具虛假承諾達標合格證,并設置相應的罰則。(陳月飛) 責任編輯:王潔 |